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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鐵路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交通部鐵道局鐵道軌字第1100016163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二點、第十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十二、補助經費請撥及核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補助經費依工作進度分期撥付,有關撥付期數、方式及金額
          比例,應載明於契約。
       (二)受補助對象接獲本局補助項目及金額核定通知後,應依執行
          進度檢送請領補助款單據,經本局循行政程序簽報奉准後,
          辦理後續撥款作業。
       (三)受補助對象於經費結報時,應檢附收支清單及各項支用單據
          ;本局於審核後,得將支用單據退還受補助對象。
       (四)經函報本局同意由受補助對象自行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者,得
          憑收支清單結報,不受前款之限制。
       (五)受補助對象於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
          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
          補助金額。
       (六)受補助對象申請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資料內容之
          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 [修正]

  • 十七、經本局依第十二點第三款規定退還受補助對象及依第四款規定同意
       由受補助對象自行保存之各項支用單據,受補助對象應依有關規定
       妥善保存,其銷毀應函報本局同意。本局應建立控管機制,並作成
       相關紀錄,如發現受補助對象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
       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應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對象酌
       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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