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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行政/交通/公路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非現行版本
中華民國49年7月28日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250031341號令修正發布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

    臺灣省及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轄內之遊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小 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之申請核准籌備、立案、營 運管理及處罰,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 改制後之直轄市,轄內之遊覽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 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之申請核准籌備、立案、營運管理及處罰,得暫時由交通 部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 臺灣省轄內公路汽車客運業之營運管理及處罰,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直轄 市轄內公路汽車客運業之營運管理及處罰,由交通部委辦直轄市政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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