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表一-汽車運輸業籌備申請書.odt
- 附表一之一-多元化計程車營業計畫書應載明事項.pdf
- 附表二-汽車客運業立案申請書.odt
- 附表三-汽車客運業營業執照.odt
- 附表四-營運路線許可證.odt
- 附表八-汽車運輸業申報營業大客車駕駛人登記書.odt
- 附表五-營運路線停駛、恢復行駛報告表.odt
- 附表六-公司派車單.odt
- 附表九-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登記證.odt
- 附表七-計程車客運業臺灣地區營業區域劃分.odt
- 附件一-國道高速公路通行費計算裝置規定.odt
- 附件二-計程車計費表功能規範.odt
- 附表十-小客車租賃業代為駕駛之駕駛人輔導轉型為計程車駕駛人輔導清冊.pdf
- 舉發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事件通知單.pdf
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行政/交通/公路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非現行版本
中華民國49年7月28日
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1050027061號令修正發布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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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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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市區汽車客運業行駛區域及行駛路線,由核准立案之公路主管機關核定; 其路線延長至該直轄市、縣(市)以外時,以不超過鄰接直轄市、縣(市 )行政區域範圍為限。 有前項後段規定情形者,市區汽車客運業應敘明理由,檢同營運路線圖申 請核定。受理申請之公路主管機關應商得相鄰之直轄市、縣(市)公路主 管機關之同意;有不同意者,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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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市區汽車客運業已延長至核准立案之直轄市、縣(市)以外之路線,在該 直轄市、縣(市)以外需要變更路線或增加設站,或在該直轄市、縣(市 )內增加銜接路線時,公路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依前條規定程序辦理 。 前項延長至核准立案之直轄市、縣(市)以外之路線,在該直轄市、縣( 市)內變更路線時,應於實施前函知相關公路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