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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行政/交通/公路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非現行版本
中華民國49年7月28日
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1050027061號令修正發布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四十二條

    市區汽車客運業行駛區域及行駛路線,由核准立案之公路主管機關核定; 其路線延長至該直轄市、縣(市)以外時,以不超過鄰接直轄市、縣(市 )行政區域範圍為限。 有前項後段規定情形者,市區汽車客運業應敘明理由,檢同營運路線圖申 請核定。受理申請之公路主管機關應商得相鄰之直轄市、縣(市)公路主 管機關之同意;有不同意者,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

  • [修正]
  • 第四十三條

    市區汽車客運業已延長至核准立案之直轄市、縣(市)以外之路線,在該 直轄市、縣(市)以外需要變更路線或增加設站,或在該直轄市、縣(市 )內增加銜接路線時,公路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依前條規定程序辦理 。 前項延長至核准立案之直轄市、縣(市)以外之路線,在該直轄市、縣( 市)內變更路線時,應於實施前函知相關公路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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