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第四條
左列各款車輛,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 一、戰列部隊編制裝備內之軍用汽車。 二、領有特種車行車執照並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消防車、救護路、憲警巡邏車、警備車、灑 水車、水肥車、垃圾車及運送郵件之汽車。 三、外交使節車及享有外交待遇之外國人員汽車。 四、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市區汽車客運業及公路汽 車客運業,專供大眾運輸使用之公共汽車。
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行政/交通/公路
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非現行版本
中華民國49年6月29日
中華民國84年12月30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8464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