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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行政/交通/公路
中華民國49年6月29日
中華民國84年12月30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8464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四條

    左列各款車輛,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 一、戰列部隊編制裝備內之軍用汽車。 二、領有特種車行車執照並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消防車、救護路、憲警巡邏車、警備車、灑 水車、水肥車、垃圾車及運送郵件之汽車。 三、外交使節車及享有外交待遇之外國人員汽車。 四、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市區汽車客運業及公路汽 車客運業,專供大眾運輸使用之公共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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