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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公路
中華民國53年9月14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250159543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四條

     本規則所定公路主管機關應辦事項,國道、省道由交通部之專設機構辦理。市道、縣道由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區道、鄉道由直轄市、縣政府或以命令指定之區、鄉(鎮、
     市)公所辦理。直轄市、縣政府並得將市道、縣道委託交通部之專設機構辦理。
     省道經過直轄市政府、市政府行政區域部分,除快速公路由交通部之專設機構辦理外,由
     交通部與當地直轄市政府、市政府協商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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