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公路
中華民國53年9月14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250159543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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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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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規則所定公路主管機關應辦事項,國道、省道由交通部之專設機構辦理。市道、縣道由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區道、鄉道由直轄市、縣政府或以命令指定之區、鄉(鎮、 市)公所辦理。直轄市、縣政府並得將市道、縣道委託交通部之專設機構辦理。 省道經過直轄市政府、市政府行政區域部分,除快速公路由交通部之專設機構辦理外,由 交通部與當地直轄市政府、市政府協商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