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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公路
中華民國57年4月5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交通部交運字第11250352681號、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3087025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二十三條附件十五,自113年1月18日施行

附件下載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十三條

    汽車車身式樣、輪胎隻數或尺寸、燃料種類、座位、噸位、引擎、車架、
    車身、頭燈等設備或使用性質、顏色、汽車所有人名稱、汽車主要駕駛人
    、地址等如有變更,均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
    前項變更登記,除汽車所有人名稱、汽車主要駕駛人、地址等變更時,免
    予檢驗外,餘均須檢驗合格。
    引擎或車架變更,以型式及燃料種類相同者為限。
    第一項汽車設備規格之變更應符合附件十五之規定。

  • [附表]
  • 附件十五-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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