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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九條
汽車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使用燈光: 一、夜間應開亮頭燈。 二、行經隧道、調撥車道應開亮頭燈。 三、遇濃霧、雨、雪、天色昏暗或視線不清時,應開亮頭燈。 四、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 五、行經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公告之山區或特殊路線之路段,涵洞或車行地下道,應 依標誌指示使用燈光。 六、夜間會車時,或同向前方一百公尺內有車輛行駛,除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之情形外, 應使用近光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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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非現行版本
中華民國57年4月5日
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0940085020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0940100609號令修正發布第一百零九條、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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