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一-自用大客車及自用大貨車牌照申領審核規定.pdf
- 附件一之一-自用小貨車牌照申領審核規定.pdf
- 附件一之二-個人申領身心障礙者專用車輛牌照審核規定.pdf
- 附表-申請自用大客車、貨車牌照申請書.pdf
- 附件十五-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規定.pdf
- 附件九-液化石油氣汽車改裝完成檢驗合格紀錄表.pdf
- 附件十-化石油氣汽車燃料系統檢驗.pdf
- 附件十三-壓縮天然氣汽車燃料系統檢驗規定.pdf
- 附件十四-計程車設置車頂廣告看板架審驗作業規定.pdf
- 附件十一-車輛總重量及總聯結重量限制規定.pdf
- 附件五- 大客車、大貨車、曳引車、小型汽車附掛之廂式拖車及幼童專用車應備有滅火器規定.pdf
- 附件六-大客車車身各部規格應符合左表規定.pdf
- 附件六之一-新型式大客車車身各部規格規定.pdf
- 附件六之三-雙節式大客車車身各部規格規定.pdf
- 附件七-車輛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pdf
- 附件十二-幼童專用車車身各部規格.pdf
- 附件十七-拖車標識牌及車身(架)號碼打刻規定.pdf
- 附件六之二-使用中及既有車型大客車車身各部規格規定.pdf
- 附件十六-大客車保養紀錄表.pdf
- 附件十八-動力機械保養紀錄表.pdf
- 附件二-汽車裝載危險物品分類表.pdf
- 附件三-危險物品道路運送計畫書.pdf
- 附件四-車輛裝載危險物品臨時通行證.pdf
- 附件八-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牌內容及應列要項.pdf
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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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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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汽車車身式樣、輪胎隻數或尺寸、燃料種類、座位、噸位、引擎、車架、車身、頭燈等設 備或使用性質、顏色、汽車所有人名稱、地址等如有變更,均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 。 前項變更登記,除汽車所有人名稱、地址等變更時,免予檢驗外,餘均須檢驗合格。 引擎或車架變更,以型式及燃料種類相同者為限。 第一項汽車設備規格之變更應符合附件十五之規定。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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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汽車變更登記,應由汽車所有人填具異動登記書,檢同行車執照及原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 記書車主聯,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如變更引擎或車身者,並應繳驗來歷證件。 依第二十三條辦理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者,另應依附件十五規定繳驗相關證明文件。 使用中車輛經依規定取得車輛安全審驗合格報告者,得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使用液化石油 氣為燃料(含單、雙燃料)、設置輪椅區或迴轉式座椅、車輛後懸部分大樑、附掛拖車、 軸組荷重及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變更登記檢驗。 前項作業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公路監理機關於審核各項應備證件相符後,即予辦理變更登記,並換發新行車執照,變更 記錄如與行車執照上所載項目無關者,免換行車執照。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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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車輛車身顏色及加漆標識,應依下列規定: 一、大客車、大貨車、小貨車、拖車、大型客貨兩用車及特種車,應於車廂兩邊顯明位置 標示汽車所有人名稱,融資性租賃車輛應標示租用人名稱;其為平板式汽車或車廂兩 邊無法標示者,得於兩邊車門標示。但以個人名義領照使用之車輛、車身兩邊無法標 示之拖車及執行特殊任務有保密必要之公務車輛經所屬機關核可並敘明該車用途向車 籍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於行車執照或牌照登記書上註記「免標示所有人名稱」者 ,得不須標示。 二、大客車應於門旁標示牌照號碼及乘客人數,營業大客車並應於乘客人數下標示載重量 ,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一日起應於車門旁標示出廠年份及依附件六之一標示大 客車分類。計程車應於兩側後門標示牌照號碼及公司行號、運輸合作社或個人名稱, 後窗玻璃標示牌照號碼,計程車兩側車門(不含車窗)範圍得以平面漆繪或穩固黏貼 方式張貼廣告,並應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相關廣告物管理之法令規定 辦理。應標示於兩側後門之牌照號碼及公司行號、運輸合作社或個人名稱,得移置於 後葉子板。但後葉子板位置空間不足者,牌照號碼及公司行號、運輸合作社或個人名 稱仍應標示於兩側後門。 三、大貨車、小貨車及曳引車應於兩邊車門或顯著位置標示牌照號碼及總重量或總聯結重 量。全拖車及拖架車身兩側顯明位置應標示總重量;半拖車車身兩側顯明位置應標示 總聯結重量。大貨車、小貨車及拖車應於後方標示牌照號碼,其字體尺度、字樣及標 示方式由交通部另定之。 四、大型客貨兩用車應於兩邊車門或顯明位置標示牌照號碼、乘客人數及載重噸位。 五、救護車漆白色並應於車身兩側標示紅十字。 六、消防車漆大紅色。 七、教練車車廂兩邊顯明位置標示駕訓班班名及斑馬紋,車身前後並應加掛標示有「教練 車」之附牌或標示「教練車」之字樣。 八、幼童專用車及專供載運學生之校車車身顏色及標識應符合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 定。 九、汽車車身顏色不得與警用巡邏車相同。 十、新領牌照、汰舊換新及變更顏色之計程車,其車身顏色應使用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 業公會塗料色卡編號一之十八號純黃顏色。申請設置輪椅區之計程車,另應依規定於 車輛前、後、左及右方設有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之識別標示。 十一、申請牌照及變更顏色之轎式自用小客車車身顏色不得與前款計程車車身顏色相同。 十二、遊覽車客運業專辦交通車業務之車輛,應於車身兩側車窗下緣以台灣區塗料油漆工 業同業公會塗料色卡編號一之十八號純黃顏色加漆一條三十公分寬之水平帶狀標識 條紋。 十三、汽車貨運業專辦搬家業務之車輛,車身顏色應使用純白顏色,並於車身兩側貨廂標 示「專營搬家」字樣,字體不得小於二十五公分見方,且於擋風玻璃張貼「搬家貨 運業執業證明」標識。 十四、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應於貨廂兩邊之前方標示貨廂內框尺 寸,其字體尺度、字樣及標示方式由交通部另定之。 十五、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貨廂外框顏色應使用台灣區塗料油漆 工業同業公會塗料色卡編號一之十九號黃顏色。其他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之貨 廂外框顏色,不得使用該顏色。 十六、使用燃料為壓縮天然氣者,應於車身前後汽車號牌附近顯明位置處標示「壓縮天然 氣汽車」。 十七、免徵使用牌照稅特種車之車身顏色及標識,應符合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 。 計程車應於儀錶板上右側與右前座椅背設置執業登記證插座,並於右前座椅背標示牌照號 碼;未經核定之標識及裝置不得設置。 第一項各款標識材質應為防水漆料或粘貼牢固之材料,其顏色應依規定或為其標示處底色 之明顯對比色,且應以正楷字體標明。字體尺度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下列規定: 一、標示於車廂兩邊之汽車所有人,大型車每字至少二十五公分見方,小型車每字至少十 六公分見方;標示於兩邊車門之汽車所有人,大型車每字至少八公分見方,小型車每 字至少五公分見方。 二、標示於車門或車廂兩邊之總聯結重量、總重量、載重之噸位、乘客人數、出廠年份、 大客車分類及牌照號碼,大型車每字至少四公分見方,小型車每字至少三公分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