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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公路法第六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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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汽車運輸業之車輛,因行車事故致人、客傷害、死亡或財物毀損、喪失,依法應負損害賠
償責任者,除醫療費用由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負責支付外,其賠償金額之標準如左:
一、死亡者,最高金額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二、重傷者,最高金額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
三、非重傷者,最高金額新臺幣四十萬元。
四、財物毀損、喪失之賠償金額由雙方協議定之。
汽車運輸業已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者,其理賠金額視為前項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汽車運
輸業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賠償標準,請求權人能證明實際所受損害較高者,不受其限制
。
第一項所定標準,不影響請求權人之訴訟請求權。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公路
中華民國74年1月16日
中華民國93年5月4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093B000043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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