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一-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設班計畫書.pdf
- 附件二-各項異動換照申請應備文件表.pdf
- 附件三-駕訓班教練場面積標準表.pdf
- 附件四-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教練場實體科目設備表.pdf
- 附表一-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班主任專業訓練課程時數表.odt
- 附表二-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駕駛教練專業訓練課程時數表.odt
- 附表三-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汽車構造講師專業訓練課程時數表.odt
- 附表四-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講師專業訓練課程時數表.odt
- 附表五-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駕駛教練定期訓練課程表.odt
- 附表六-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汽車構造講師定期訓練課程表.odt
- 附表七-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講師定期訓練課程表.odt
- 附件五-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應授課目及教學時數配當表.pdf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公路
中華民國80年2月13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1250054681號、教育部臺教社(一)字第1120045004A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十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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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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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駕訓班應將年度訓練計畫、教師及學員名冊、教學進度預定表、每期辦理
情形及結業學員名冊,依下列規定期限,報請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核定:
一、年度訓練計畫,內容應載明招生人數、開、結訓日期、各班上課時數
、訓練期限、收費項目及金額等,於年度開始一個月前陳報;有變更
者,應於一星期前陳報。
二、教師及學員名冊於開訓後一星期內陳報。但辦理第二十五條規定訓練
期間為一星期以內之駕駛訓練者,其教師及學員名冊於開訓當日陳報
。
三、教學進度預定表於開訓後一星期內陳報。但開訓後一星期內有學科課
程者,除開訓當日即有學科課程者於該日陳報,其餘至遲應於學科開
課前一日陳報。
四、每期辦理情形及結業學員名冊於結業時立即陳報。
前項第一款招生人數應按配置之教練車數計算,汽車每車十至十四人;機
車每車五至七人,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訂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