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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公路
中華民國80年7月10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101131號令修正公布第三十二條;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

修正內容

  • [增訂]
  • 第二十七條之一

    公共停車場應設置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
    前項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設置比例、充電設施設置標準、推動輔導、
    補助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修正]
  • 第三十二條

    汽車駕駛人於公共停車場,應依規劃之位置停放車輛,如有任意停放致妨
    礙其他車輛行進或停放者,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停車場經營業得逕行將
    該車輛移置至適當處所。
    前項任意停放如為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
    者停車位及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者,停車場經營業應通報主管機關或
    警察機關。
    公共停車場依法令規定設置供特定對象或車輛使用之停車位,未具有相關
    車位停車識別證明或未符合規定之車輛不得停放。主管機關為確認違規占
    用車輛駕駛人或所有人身分,得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車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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