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公路
中華民國91年10月30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交通部交運字第11250334251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四條

    車輛編用機關權責如下:
    一、車輛編用主管機關:交通部。
    二、車輛編用執行機關:公路監理所、站。
    三、軍事需求機關:國防部及所屬軍事機關。
    四、行政需求機關:中央各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五、協調機關: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直轄市、縣(市)後
      備指揮部。
    前項第一款業務交通部得委任交通部公路局辦理之。

  • [修正]
  • 第八條

    有關車輛編用作業規定,由交通部公路局另訂之。

  • [修正]
  • 第九條

    交通部公路局及各公路監理機關應配合年度相關動員計畫辦理演訓。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