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公路
中華民國92年8月5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850146481號、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80873449號、法務部法令字第1080454585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十五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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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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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覆議意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囑託(申請)者。
二、當事人。
三、一般狀況。
四、肇事經過。
五、肇事分析: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
六、其他。
七、覆議意見。
前項覆議意見內容應加註下列肇事主次因說明:
一、雙方當事人僅一方有過失者,以肇事原因表示之,另一方以無肇事因素表示之。
二、雙方均有過失且過失程度相同者,以同為肇事原因表示之。
三、雙方均有過失但過失程度不同者,較重之一方以肇事主因表示之,較輕之一方以肇事次
因表示之。
無法做成決議時,得將分析意見提供囑託之司法機關或申請人參考,並副知原鑑定單位。
覆議結論應在覆議會議後儘速回復囑託之司法機關或申請人參考,並副知原鑑定單位及其他
當事人。
前二項覆議案件,如為司法機關囑託之案件,得依檢察官或法官書面要求,不副知當事人及
關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