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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委託管理之範圍規定如下:
一、將同等級公路系統全部委託管理。
二、將同一條公路全部委託管理。
三、將公路之某一路段委託管理。
四、將附屬於公路之必要設施委託管理。
前項委託管理之公路,如係與市區道路共同使用時,以委託該公路之主體設施為限,其附
屬於公路之必要設施,除屬於道路主體部分路權範圍內之中央分隔島及栽植於其內之行道
樹外,仍應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管理。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公路
中華民國91年9月13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250159544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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