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公路
中華民國91年9月13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250159544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五條

     委託管理之範圍規定如下:
     一、將同等級公路系統全部委託管理。
     二、將同一條公路全部委託管理。
     三、將公路之某一路段委託管理。
     四、將附屬於公路之必要設施委託管理。
     前項委託管理之公路,如係與市區道路共同使用時,以委託該公路之主體設施為限,其附
     屬於公路之必要設施,除屬於道路主體部分路權範圍內之中央分隔島及栽植於其內之行道
     樹外,仍應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管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