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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公路
中華民國93年12月30日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750171941號令修正發布第十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十條

    本辦法施行後,使用人主動將所設架空纜線地下化,且無第九條第二項情形者,徵收機關自
    架空纜線地下化完成之日起,依附表三所定收費基準減徵百分之五十之使用費二年。
    電線桿或電信桿兼作照明燈桿使用者,徵收機關應依附表三所定收費基準減徵百分之五十之
    使用費。
    國道電子收費門架附掛非營業用,且具公益性質之設施物者,徵收機關應依附表三所定收費
    基準減徵百分之五十之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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