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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交通部為核定溫泉區管理計畫,應邀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審查之。
前項溫泉區管理計畫之審查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局執行之;其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應
公告,並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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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溫泉區管理計畫之審查,包括下列事項:
一、溫泉區管理計畫擬訂、修訂或廢棄之審查事項。
二、溫泉區管理計畫之檢討改進事項。
三、溫泉區管理計畫有關意見之調查徵詢、交議或協調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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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審查溫泉區管理計畫之擬訂、修訂或廢棄,得準用第六條第一項
規定辦理。 -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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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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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刪除)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公路
中華民國94年7月15日
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40085052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刪除第七條、第九條條文(原名稱:溫泉區管理計畫擬訂審議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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