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第五條
規劃大眾運輸專用道時,應符合下列道路幾何條件:
一、道路車道數同向至少三車道。但經主管機關評估確有設置大眾運輸專用道之必要者,不
在此限。
二、大眾運輸專用道內之車道寬至少三公尺。 - [修正]
-
第十條
大眾運輸專用道規劃期間,主管機關得召開公聽會或說明會,並得輔以網路參與機制,以廣
徵民眾意見,並納入規劃設計之參考。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公路
中華民國94年11月11日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550060001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第十條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