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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公路
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1050132361號令修正發布第十六條附件三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十六條

    主管機關應派員抽查考核補貼計畫之執行情況,每月至少二次。受補貼業
    者未依核定之補貼計畫執行者,主管機關得依附件三之規定,扣減或中止
    撥發補貼款。
    受補貼業者在同一年度內個別受補貼路(航)線受扣減六個違約基數以上
    之處分者,除該路(航)線受扣款處分外,主管機關應停止該路(航)線
    下一年度之補貼申請;主管機關對個別業者同一年度內超過六個違約基數
    之路(航)線總數達該業者受補貼路(航)線總數一定比例以上者,應停
    止辦理下一年度該業者之補貼申請。
    前項每一違約基數,指受補貼路(航)線之營運里(浬)程數,與受補貼
    路(航)線單位里(浬)程合理營運成本乘積之值。
    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考核所扣減或中止撥發之補貼款,應核給同一
    年度次一優先順序之申請補貼路線。

  • [附表]
  • 附件三-營運補貼金額扣款情事與處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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