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一-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格式.pdf
- 附件二-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訓練(初訓)課程及時數配當表.pdf
- 附件三-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訓練(複訓)課程及時數配當表.pdf
- 附件四-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訓練訓練機構之訓練場所審查紀錄表.pdf
- 附件五-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訓練安全駕駛講師訓練課目、教學重點及時數分配表.pdf
- 附件六-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訓練汽車保養與檢修講師訓練課目、教學重點及時數分配表.pdf
- 附件七-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訓練危險物品運送管理講師訓練課目、教學重點及時數分配表.pdf
- 附件八-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訓練各項課程講師訓練收費一覽表.pdf
- 附件九-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訓練安全駕駛現任講師(複訓)訓練課程及上課時數表.pdf
- 附件十-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訓練汽車保養與檢修現任講師(複訓)訓練課程及上課時數表.pdf
- 附件十一-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訓練危險物品運送管理現任講師(複訓)訓練課程及上課時數表.pdf
- 附件十二-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訓練查核紀錄表.pdf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公路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85015080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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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三條
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應經專業訓練機構實施完成本訓練之初訓課程,始得參加筆試測驗
,經測驗合格後,發給有效期間二年之初訓訓練證明書。
取得初訓訓練證明書者,於訓練證明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應經專業訓練機構實施完成
本訓練之複訓課程,並於測驗合格後,始得換領有效期間二年之複訓訓練證明書。複訓訓練
證明書有效期間屆滿之換發,亦同。訓練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一。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