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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公路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85015080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附件一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三條

    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應經專業訓練機構實施完成本訓練之初訓課程,始得參加筆試測驗
    ,經測驗合格後,發給有效期間二年之初訓訓練證明書。
    取得初訓訓練證明書者,於訓練證明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應經專業訓練機構實施完成
    本訓練之複訓課程,並於測驗合格後,始得換領有效期間二年之複訓訓練證明書。複訓訓練
    證明書有效期間屆滿之換發,亦同。訓練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一。

  • [附表]
  • 附件一-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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