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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公路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115003099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增訂第十四條之一條文及第六條附表,並自111年7月1日施行

修正內容

  • [增訂]
  • 第十四條之一

    停車場經營業提供電子商務服務系統,應採取下列資訊安全措施:
    一、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
    二、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
    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
    四、個人資料檔案及資料庫之存取控制與保護監控措施。
    五、防止外部網路入侵對策。
    六、非法或異常使用行為之監控與因應機制。
    前項所稱電子商務,係指透過網際網路進行商品或服務之廣告、行銷、供
    應、訂購或遞送等各項商業交易活動。
    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所定措施,應定期演練及檢討改善。

  • [修正]
  • 第六條

    停車場經營業為因應所保有之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損毀、滅失或洩漏
    等事故,應採取下列機制:
    一、採取適當之應變措施,以控制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
    二、查明事故之狀況並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並告
      知已採取之因應措施。
    三、檢討缺失並研擬預防機制,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停車場經營業應於發現前項事故後七十二小時內,通報地方主管機關,並
    副知交通部;未於時限內通報者,應附延遲理由(通報格式如附表)。
    地方主管機關收受通報後,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賦予之職權
    ,採取適當之監督管理措施。

  • [附表]
  • 附表-個人資料侵害事故通報與紀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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