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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公路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監駕字第1120104711B號令修正發布第七點,並自112年9月15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七、路考之道路駕駛考驗路線選定原則如下:
      (一)考驗路線道路應選擇含雙向四車道以上之道路為原則,如當地
         區域無雙向四車道以上之道路時,得選擇單向兩車道辦理。
      (二)考驗路線設定行駛距離以三千至三千五百公尺為原則。各所可
         視實際道路狀況增加距離,惟道路行駛時間應以二十分鐘內為
         原則。
      (三)考驗路線設定考驗項目標準如下:
         1.交岔路口:紅綠燈、行人穿越道、閃光紅燈、閃光黃燈或為
          特種閃光等號誌,二次以上。
         2.變換車道一次以上。
         3.右轉、左轉,各一次以上,得以迴轉代替。
         4.臨時靠邊停車,一次以上。
         5.行駛速度以每小時四十公里以上,一次以上。
      (四)如考驗路線無法符合上述條件者,採因地制宜方式規劃,由各
         區監理所實際會勘核准後,並陳報交通部公路局備查。
      (五)臨時靠邊停車如道路考驗路線因故無法執行,可於教練場劃設
         路面邊線進行考驗,由各區監理所實際會勘核准後,並陳報交
         通部公路局備查。
      (六)因地理環境受限,部分道路交岔路口設有紅綠燈而無人行穿越
         道者,紅綠燈科目應依規定考驗,人行穿越道項目則可免考驗
         ,由各區監理所實際會勘核准後,並陳報交通部公路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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