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公路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管字第11318607501號令修正發布第3~8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本作業規定以交通部中央氣象署(下稱中央氣象署)提供之平均風速
      作為管制標準。

  • [修正]

  • 四、高速公路強風管制路段在中央氣象署發布颱風警報預測可能達到管制
      標準時,即對外發布訊息,預告用路人在風力達管制標準時,高速公
      路將採取之相關管制措施。

  • [修正]

  • 五、高速公路受強風管制路段依往例風力情形及替代道路條件分為 A、B
      級,管制路段及主要替代道路如下:
    (一)、A 級路段
        1.國道 1 號汐五、五楊高架→替代道路:國 1 平面
        2.國道 1 號 373K 以南至高雄港連絡道→提前駛出
        3.國道 3 號燕巢系統交流道以南→提前駛出
        4.國道 5 號頭城至蘇澳→替代道路:縣道 191 線
    (二)、B 級路段
        1.國道 3 號香山至快官→替代道路:台 1 線
        2.國道 4 號清水至豐勢→替代道路:台 10 線
    (三)、其他管制路段,請本局各區養護工程分局依實際狀況進行管制。

  • [修正]

  • 六、高速公路強風各階段管制措施依 A、B 級路段區分如下:
    (一)、A 級路段
        1.第 1 階段管制:平均風速達 13.9m/s(7 級)以上,速限
         降低至 70kph,並禁止大型車行駛高架路段。至於國道 1 號
         373K 以南速限僅 60kph,故於本階段管制時,速限降低至
         50kph (即速限減 10 )。
        2.第 2 階段管制:平均風速達 17.2m/s(8 級)以上,速限
         降低至 40kph,並持續禁止大型車行駛高架路段。
        3.第 3 階段管制:平均風速達 24.5m/s(10 級)以上,封閉
         路段。
        4.第 4 階段(解除)管制:平均風速低於 24.5m/s(10 級)
         ,開放小型車行駛,速限 40kph。
        5.第 5 階段(解除)管制:平均風速低於 17.2m/s(8 級)
         ,速限調升至 70kph,維持開放小型車行駛。至於國道 1 號
         373K 以南速限僅 60kph,故於本階段(解除)管制時,速限
         回復至 60kph(即原本速限)。
        6.第 6 階段(解除)管制:平均風速低於 13.9m/s(7 級)
         ,恢復各車種以最高速限行駛。
    (二)、B 級路段
        1.第 1 階段管制:平均風速達 13.9m/s(7 級)以上,速限
         降低至 70kph,並宣導建議大型車改道。
        2.第 2 階段管制:平均風速達 17.2m/s(8 級)以上,速限
         降低至 40kph,並持續宣導建議大型車改道。
        3.第 3 階段(解除)管制:平均風速低於 17.2m/s(8 級)
         ,速限調升至 70kph,並持續宣導建議大型車改道。
        4.第 4 階段(解除)管制:平均風速低於 13.9m/s(7 級)
         ,恢復各車種以最高速限行駛。

  • [修正]

  • 七、各區養護工程分局實施各階段強風管制時,請通知本局災害緊急應變
      小組(無成立則免),並依本局重大災害處理要點附件十「轉請發送
      電子郵件新聞稿通知」發布新聞稿。

  • [修正]

  • 八、管制方式
    (一)、降速:
        1.以 CMS 顯示為主。
        2.如遇停電,利用標誌車或固定式設施顯示相關訊息。
    (二)、禁止大型車行駛:
        1.於交流道入口槽化區或外側路肩擺放標誌車或固定式設施顯示
         相關訊息。
        2.因尚未管制車輛進入,標誌車及固定式設施不得占用車道。
    (三)、道路封閉:
        1.僅管制交流道及轉接道入口,不管制出口,並加強宣導請主線
         車輛儘量駛離高速公路。
        2.轉接道之道路封閉方式以擺放標誌車為主,標誌車布設於車道
         內外側,利用部分路肩及槽化區,避免完全占用車道。
        3.受管制之入口匝道原則擺放標誌車或固定式設施。
        4.管制作為無法比照施工交維,布設方式採標誌車等警示設施於
         現場設置為主,以利縮短作業規模及時間。
    (四)、加強宣導:
        1.透過 1968App、廣播、媒體、CMS 等管道發布及推播相關資訊
         加強宣導。
        2.通知交通部公路局知會客運業者,貨運部分則加強宣導。
        3.請用路人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之規定降
         速或暫停路肩,並顯示危險警告燈。
        4.由本局、各區養護工程分局及國道公路警察局共同合作加強宣
         導,請民眾颱風天儘量減少不必要之外出,如可能應盡量行駛
         平面路段,受強風、豪雨影響行車安全時,依規定降速或暫停
         路肩等,以維護行車安全。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