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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公路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運綜字第1120106748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三點、第五點,並自112年9月15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公路局組成遊覽車客運業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負責審議遊覽
      車申請籌設、營運管理及既有業者增車之申請案件。

  • [修正]

  • 三、審議會審議申請籌設之作業,依下列規定:
      (一)業者申請籌設經營之案件,應由業者自行根據市場需求狀況,
         填具「籌備申請書」,並提出營運計畫書一式三十份,向當地
         監理單位提出申請後,由各監理單位先行就上開各項進行預審
         ,並將預審結果之意見採條列方式敘明併送請公路局,業者撰
         擬營運計畫書之內容應詳述之事項,如附表一。
      (二)審議會對於經營申請案件之審議,應以業者所提營運計畫書為
         主,簡報說明為輔,依公路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以公平、公正
         之原則辦理。
      (三)審議會對於不符規定之申請案件,或未提出具體申請理由及運
         輸市場供需調查分析資料者,或申請資料缺漏經通知後未依期
         限前補正者,得予駁回不作審議。
      (四)經審議通過業者申請籌設經營之案件,審議會得視需要酌予修
         正原建議或規劃內容。
      (五)審議會召開申請籌設經營案件之審議會議時,應通知申請業者
         出席簡報營運計畫書內容,並接受審議委員詢答。
      (六)申請業者接獲審議會議通知後,應由公司代表人、負責人或經
         授權之經理人親自出席,未到場進行簡報或接受詢答者,審議
         會得取消其申請案之審議資格。
      (七)審議會議中之簡報資料及詢答所承諾事項,視為申請業者「營
         運計畫書」之一部分,均必須於核定籌備期限內完成,但部分
         項目已特別敘明並經審議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審議會於聽取申請業者簡報營運計畫書並接受詢答後,由出席
         委員依評分表(附表二)進行評分,評分作業應以記名方式秘
         密為之,並以出席委員過半數評分達八十分以上者,即同意核
         准籌設。
      (九)申請籌設經營之營運計畫書及相關申請資料,經完成審議核准
         籌辦後,業者即不得擅自變更,未經許可擅自變更內容者,視
         同籌設未完成。
      (十)申請籌設經營案由審議會完成審議後,經核准籌備者,應於接
         獲核准籌備通知後,按規定期限籌備;逾期未完成籌備者,得
         廢止原籌備核准。

  • [附表]
  • 附表一-營運計畫書應填載內容確認表

  • 附表二-遊覽車客運業申請經營籌設審議評分表

  • [修正]

  • 五、既有業者增車(含以過戶方式辦理增車者)之審核作業,依下列規定
      :
      (一)申請業者應提出營運計畫書(附表三:載明申請增車之事由、
         市場供需分析、財務計畫、營運及安全管理及承諾事項等)並
         備具申請書(敘明車輛種類及數量)一份(格式不拘),最近
         一年「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公司、行號主管機
         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影本,該業同業公會核發
         有效會員證影本,車輛債權人(銀行或債權公司)出具之繳款
         正常證明書,且營業額證明文件應提供相同期間內之派車單及
         租車契約等佐證資料,向當地監理單位提出申請。
      (二)各監理單位依「遊覽車客運業增車審查作業規定」暨上開各項
         進行預審,並將預審結果之意見採條列方式敘明併送請公路局
         。
      (三)審議會召開申請增車案件之審議會議時,應通知申請業者出席
         簡報營運計畫書內容,並接受審議委員詢答。
      (四)申請業者接獲審議會議通知後,應由公司代表人、負責人或經
         授權之經理人親自出席,未到場進行簡報或接受詢答者,審議
         會得取消其申請案之審議資格。
      (五)既有業者增車案,倘經審查後涉嫌以發票方式偽造公司營業額
         達到增車目的之業者,除依法論處外,並於二年內不得申請增
         車。

  • [附表]
  • 附表三-增車營運計畫書應填載內容確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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