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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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依據本原則申請之規劃項目不受「公路汽車客運業申請調整客
運路線處理原則」規定限制。
(二)業者應於計畫核定後二個月內提出前一年每月載客數、乘載率
等資料予交通部公路局做後續研究。
(三)業者應於每季結束後十日內將該季各月份營運班次、載客數資
料提送原受理申請之監理機關。
(四)試辦期間業者應依核定內容實施,如有計畫變更應事前報經同
意,且不得有違規情形,如有違反得停止其試辦。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公路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運大字第1120106154號令修正發布第八點,並自112年9月1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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