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公路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運綜字第1110101340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至第六點、第十點、第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各等第評鑑項目及標準如附表一,自一百十一年度起,評鑑項目採計 紀錄期間為前一年度十月至當年度九月。

  • [附表]
  • 附表一-遊覽車評鑑項目

  • [修正]
  • 五、評鑑作業自一百十一年度起每年辦理。

  • [修正]
  • 六、年度評鑑作業由本局統計採計紀錄期間安全紀錄項目資料辦理乙等評 鑑作業後,依第三點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評列為乙等或不列等。

  • [修正]
  • 十、年度評鑑結果為乙等以上之業者,發生重大傷亡有責事故時,其安全 紀錄屬應不予列等者,即予調整評列不列等。

  • [修正]
  • 十一、經年度評鑑評列不列等之業者,於完成改善得申請檢核半年期間以 上安全紀錄,依附表二項目標準,經確認已達乙等標準者,改列為 乙等,並適用前點之規定。

  • [附表]
  • 附表二-檢核半年期間安全紀錄項目標準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