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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公路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運綜字第1100072312A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第五點、第六點、第八點及第六點附件一、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本要點補貼對象為遊覽車客運業(以下簡稱業者),首月補貼營運費 用之車輛以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一日於公路監理機關登記列管牌 照在案之營業大客車為限(不含已環保回收、報停、報廢、繳銷、吊 銷、註銷牌照之車輛);其他月份補貼營運費用之車輛,除應符合首 月補貼車輛條件外,並以當月最後一日於公路監理機關登記列管牌照 在案之營業大客車為限。

  • [修正]
  • 五、本要點補貼基準及條件如下: (一)依據公路總局遊覽車動態資訊系統,於補貼期間內按月以業者 平均每車出車日數與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同期比較,並以下列 補貼分級,依業者所屬符合第三點規定之車輛數給予營運費用 補貼: 1.第一級:平均每車出車日數下降百分之六十以上之業者,甲 類大客車每車補貼新臺幣一萬元、乙類大客車每車補貼新臺 幣八千元。 2.第二級:平均每車出車日數下降百分之四十以上,未達百分 之六十之業者,甲類大客車每車補貼新臺幣八千元、乙類大 客車每車補貼新臺幣六千元。 (二)經公路總局遊覽車動態資訊系統比對,業者所屬車輛查有未提 供動態資訊介接之異常紀錄,該車當月得不予補貼。

  • [修正]
  • 六、監理機關依補貼期間分月於當月份結束後,依前點核算業者當月份補 貼金額,並於次月十日前提供業者核算結果;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貼 之業者,應於次月二十日前檢具下列文件送交該管之監理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補貼款領款收據及公司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如附件二)。

  • [附表]
  • 附件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補貼遊覽車客運業營運費用申請書

  • 附件二-領款收據

  • [修正]
  • 八、監理機關受理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本要點規定者,由監理機關撥付 當次補貼款項至業者指定金融機構帳號,其電匯手續費於補貼款項內 扣除。 監理機關於補貼期間內,得依前一月份受領前項補貼款項之業者清冊 及補貼分級,辦理預先撥付當月份補貼款項。 受前項預撥補貼之業者,經監理機關核算當月份補貼金額,如有溢領 補貼款項,應於下一月份補貼金額扣除,不足扣抵者,應依監理機關 所定期限繳回。 未依前項規定期限繳回補貼款項者,由監理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 二十七條及相關規定辦理追繳。 補貼款項依申請先後順序核撥至預算用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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