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公路
中華民國99年5月1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業字第11219617961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第七點及第五點附表3-2、附表3-3;刪除第七點附表5,並自發布日起生效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附件下載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影像資料調閱:
(一)公務機關因執行職務,而有下載、調閱、保存或扣押之必要時
,應依法配合。申請應敘明特定車號或特定期間,並附申請表
(附表 1),向各服務區駐區主管申請核准,始得調閱。公務
機關於申請服務區監視錄影調閱時,各服務區均須填寫調閱紀
錄登記簿(附表 2)。但公務機關檢具申請調閱之公函者,得
免附申請表。
(二)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調閱錄影畫面內容,填寫申請表(附表3-
1、3-2),敘明理由及用途,向服務區駐區主管申請核准,始
得調閱。
(三)各服務區受理前款申請案件之准駁程序及收費,準用「交通部
高速公路局檔案應用申請須知」規定,並填寫調閱紀錄登記簿
(附表 2),如審核不通過,則由分局函文通知當事人及利害
關係人並敘明駁回理由(附表3-3)。 - [附表]
- [修正]
-
七、督導考核:
(一)本局定期辦理督導考核各養護工程分局轄屬服務區管理作為、
系統管理及設備維護情形,另得不定期抽檢運作及督導執行情
形。
(二)各養護工程分局每二個月定期督導轄屬服務區監視錄影系統使
用情形,另應不定時檢視監視錄影系統有無正常運作(如附表
4)。
(三)各服務區管理人員每日應就該區監視錄影系統進行檢視,如發
現有異常狀況或故障待修時,應立即查明處理,隨時保持正常
運作。並視需要製作「監視器系統設備檢查紀錄表」(如附表
4)備查。
(四)經本局或各養護工程分局督導考核或不定期抽檢發現未依規定
辦理調閱、系統管理、檢修通知及設備維護之情形者,依相關
規定追究工作不力人員責任。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