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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公路
中華民國112年7月1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交通部公路局路監駕字第1120118602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及第六點附件二、附件四、第九點附件五,並自即日起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本要點補助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二年十
      二月十五日止。

  • [修正]

  • 六、申請文件:學員本人須於「駕訓班申請補助彙整清冊暨領據」(附件
      二)簽名,申請道路安駕訓練補助者並須檢附收據及結訓證明影本(
      附件三)。學員如無法親自至駕訓班領取補助,需填寫委託書(附件
      四),並由被委託人持委託書及學員身分證代為申請。

  • [附表]
  • 附件二-交通部公路局推動機車駕訓制度駕訓班申請補助清冊暨領據

  • 附件三-機車道路安駕訓練結訓證明

  • 附件四-代領委託書

  • [修正]

  • 九、補助經費來源及核銷方式:
      (一)一百十二年度新臺幣五千四百四十萬元,由交通部第十四期院
         頒「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經費全額補助。
      (二)核銷方式:
         1.駕訓班提供各期駕訓班申請補助清冊暨領據、委託書、機車
          道路安駕訓練收據及結訓證明予監理所檢核。
         2.監理所檢核無誤後,核撥各駕訓班,憑證留存各區監理所,
          依會計法及審計法等規定妥善保管,提供「各區監理所(含
          轄站)轄管駕訓班補助彙整清冊」(附件五)、「自行收納
          款項統一收據」及「交通部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予本局,
          由本局向交通部辦理核銷。

  • [附表]
  • 附件五-交通部公路局推動機車駕訓制度區監理所(含轄站)轄管駕訓班補助彙整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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