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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郵政
中華民國91年12月30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交通部交郵字第1110015129號令修正發布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二條;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一條文

修正內容

  • [增訂]
  • 第四十八條之一

    掛號郵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華郵政公司不予投入i郵箱:
    一、體積過大致無法投入。
    二、外包裝出現破損。
    三、發生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 i郵箱毀(破)損或故障,無
      法達到投放功能。
    四、報值、保價或代收貨款金額逾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金額。
    五、i郵箱滿櫃,經投遞二次仍無空格櫃可供使用。
    六、附有回執。
    七、無法重(補)製或複製之文件或物品。
    前項不予投入i郵箱之掛號郵件處理方式,由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

  • [修正]
  • 第四十八條

    掛號郵件應由收件人、代收人、代理人、同居家屬或收件地址之接收郵件
    人員、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收領。
    掛號郵件亦得經由中華郵政公司設置於道路、住宅、商場、工廠、機關、
    學校、公私團體及其他公眾出入處所,供民眾交寄或領取文件或物品之智
    慧型收受郵件專用器具(以下簡稱i郵箱)收領。

  • [修正]
  • 第五十二條

    中華郵政公司得委託他人運輸郵件,其條件如下:
    一、陸路運輸:受託人須為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
      業、公路汽車客運業或鐵路機構。
    二、航空運輸:受託人須為航空貨運承攬業或航空運輸業。
    三、水路運輸:受託人須為船舶運送業、船務代理業或海運承攬運送業。
    中華郵政公司得委託他人收寄或投遞郵件,其條件如下:
    一、受託人為自然人者,須成年、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及身心健康。
    二、受託人為郵政代辦所者,除經理人須符合前款規定外,該代辦所應設
      於機關、學校、公司、行號、團體或其他公眾得自由出入之場所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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