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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郵政儲金得投資之國內外債券如下:
一、公債。
二、公營事業、上市(櫃)公司及國內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限保險子公司及證券子公司
)發行之公司債。
三、金融債券。
投資前項第二款公司債應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或核准經營信用評等事業之機構評等信
用達一定等級以上之金融機構保證,或經該經營信用評等事業之機構評定其長期債務具有適
當履行財務承諾能力或相當等級以上之公司所發行。
投資第一項之債券如為外國有價證券,應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有關規定辦理。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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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郵政儲金得投資下列國內外短期票券(以下簡稱票券):
一、國庫券及中央銀行定期存單。
二、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三、公司及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
四、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核定為短期票券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前項第三款本票或匯票應經金融機構保證、承兌,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或核准經營
信用評等事業之機構評定其短期債務具有適當履行財務承諾能力或相當等級以上之公司所發
行。但本辦法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投資第一項之票券如為外國有價證券,應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有關規定辦理。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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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中華郵政公司以附條件交易債券及票券時,應於買賣成交單或交易憑證上約定債券或票券名
稱、利率、買回或賣回日期及價格,並經雙方確認。
前項標的屬債券者,應先簽訂債券附條件買賣總契約。
中華郵政公司參與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時,應依中央銀行相關規定辦理。
中華郵政公司借貸中央登錄公債,準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銀行、信託投資公司及票券金
融公司借貸中央登錄公債之相關規定辦理。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國外債券、票券出借業務之相關作業規定,由中華郵政公司另定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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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中華郵政公司得委託或信託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辦理之金融機構或證券機構或委託國
外資產管理機構投資債券及票券。
前項委託或信託之金融機構、證券機構或國外資產管理機構遴選標準及投資運用作業規定,
由中華郵政公司另定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郵政
中華民國91年12月31日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交通部交郵字第10850072983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國字第10801096881號、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080025096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條、第七條、第八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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