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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郵政
中華民國91年12月31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交通部交郵字第11250111182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國字第1120145377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一條;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

修正內容

  • [增訂]
  • 第三十四條之一

    中華郵政公司應指派副總經理以上或職責相當之人兼任資訊安全長,綜理
    資訊安全政策推動及資源調度事務。
    中華郵政公司應設置具職權行使獨立性之資訊安全專責單位,並配置適當
    人力資源及設備,且指派處(室)主管以上或職責相當之人擔任資訊安全
    專責單位主管。
    前項資訊安全專責單位之人員及主管,不得兼辦資訊或其他與職務有利益
    衝突之業務。
    中華郵政公司資訊安全專責單位負責規劃、監控及執行資訊安全管理作業
    ,每年應將前一年度資訊安全整體執行情形,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出具、揭露及公告申報,並由資訊安全長聯名出具

    中華郵政公司資訊安全專責單位人員,每年至少應接受十五小時以上資訊
    安全專業課程訓練或職能訓練。總公司、營業單位(即各等郵局)、資訊
    單位、財務保管單位及其他管理單位之人員,每年至少須接受三小時以上
    資訊安全宣導課程。

  • [修正]
  • 第二十四條

    中華郵政公司應設立一隸屬於總經理之法令遵循單位,負責法令遵循制度
    之規劃、管理及執行,並指派法遵長一人擔任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綜理
    法令遵循事務,至少每半年向董事會及監察人報告,如發現有重大違反法
    令或遭金融主管機關調降評等時,應即時通報董事及監察人,並就法令遵
    循事項,提報董事會。
    中華郵政公司之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除兼任法務單位主管與防制洗錢及打
    擊資恐專責單位主管外,不得兼任內部其他職務。
    中華郵政公司之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職位應等同於副總經理,資格應符
    合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規定。
    中華郵政公司總機構、營業單位(即各等郵局)、資訊單位、財務保管單
    位及其他管理單位應指派人員擔任法令遵循主管,負責執行法令遵循事宜

    中華郵政公司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法令遵循單位所屬人員、營業單位(
    即各等郵局)、資訊單位、財務保管單位及其他管理單位之法令遵循主管
    應具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曾任法令遵循人員或主管,合計滿五年者。
    二、參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機構所舉辦三十小時以上課程,並經考
      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書。
    前項人員每年應至少參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認定機構所舉辦或中華
    郵政公司自行舉辦十五小時之在職教育訓練,訓練內容應至少包含新修正
    法令、新種業務或新種金融商品。自行舉辦在職訓練者,訓練方式應提報
    董事會通過,總機構需留存相關人員上課紀錄備查。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單位設於法令遵循單位者,該專責單位人員充任
    前及每年應受之訓練,依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規定辦理,不受前二項
    規定限制。
    中華郵政公司應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總機構法
    令遵循主管、法令遵循單位所屬人員之名單及受訓資料。

  • [修正]
  • 第三十一條

    中華郵政公司委託會計師辦理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查核,應於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規定期限內出具會計師查核報告報交通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備查,其查核報告至少應說明查核之範圍、依據、查核程序及查核結
    果。
    交通部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於查核報告之內容提出詢問時,會計師應
    詳實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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