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郵政
中華民國92年7月24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交通部交郵字第1115010787號令修正發布第七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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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七、受處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依受處分人之申請,酌情核准分
期繳納罰鍰金額:
(一)受處分人依其經濟狀況,確有困難無法一次繳納罰鍰者。
(二)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致受處分人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確
有困難無法一次繳納罰鍰者。
受處分人申請分期繳納罰鍰金額時,應檢具申請書(如附表六)及相
關證明文件釋明其理由。
分期繳納以一個月為一期,最多以十期為限。每期應繳金額不得低於
罰鍰總金額十分之一,且不得低於新臺幣二萬元。
受處分人於核准分期繳納期間,不得再就其因違反郵政法規定所致受
罰鍰處分之其他案件申請分期繳納。
受處分人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限繳納,經限期催繳一次,屆期仍
未繳納者,本部得廢止分期繳納之處分並就剩餘罰鍰金額移送行政執
行。 - [附表]
- [修正]
-
八、執行單位應於每年年底前檢討執行成效,並將檢討結果陳報部、次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