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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中華民國88年5月18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基礎字第1066302262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十三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三十三條

    經營者設置之電信設備,應符合電信設備技術規範。
    前項電信設備技術規範,由主管機關定之。
    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提供用戶連接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之電信終端設備,自一百零八年一月
    一日起,應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授權訂定之固定通信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機上盒技術規
    範審驗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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