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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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共有關係,不因共有人中一人之死亡、破產或受監護宣告而終止。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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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三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航政
中華民國18年12月30日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66571號令修正公布第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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