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圖一-甲板線.pdf
- 附圖二-國際航線船舶載重線所使用之各線標.pdf
- 附圖三-國內航線船舶載重線所使用之各線標.pdf
- 附圖四-船舶木材載重線所使用之各線標.pdf
- 附件一-國際載重線證書.pdf
- 附件二-中華民國船舶載重線證書.pdf
- 附件三-中華民國國際載重線豁免證書.tif
- 附表一、二-船舶基本乾舷表.tif
- 附表三-乙型船舶基本乾舷增加值表.pdf
- 附表四-船艛標準高度表.pdf
- 附表五-船艛及箱艙修減百分率表.pdf
- 附表六-船舶乾舷修減百分率表.pdf
- 附表七-標準舷弧曲線標高表.pdf
- 附表八-船艛有效總長對乾舷修減百分率表.pdf
- 附表九-航行沿海遮蔽水域及內水甲型船舶基本乾舷表.pdf
- 附表十-航行沿海遮蔽水域及內水乙型船舶基本乾舷表.pdf
- 附表十一-季節性熱帶區域表.pdf
- 附表十二-季節性冬期區域表.pdf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航政
中華民國54年8月26日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80022875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刪除第八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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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中華民國船舶,除下列船舶外,應依本規則規定勘劃載重線:
一、軍事建制之艦艇。
二、小船。
三、自用遊艇及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之非自用遊艇。
四、從事潛水航行之船舶。
五、專供漁撈作業之漁船。
六、其他經航政機關核定無勘劃載重線必要之船舶。 - [刪除]
-
第八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