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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航政
中華民國54年8月26日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80022875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刪除第八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中華民國船舶,除下列船舶外,應依本規則規定勘劃載重線:
    一、軍事建制之艦艇。
    二、小船。
    三、自用遊艇及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之非自用遊艇。
    四、從事潛水航行之船舶。
    五、專供漁撈作業之漁船。
    六、其他經航政機關核定無勘劃載重線必要之船舶。

  • [刪除]
  • 第八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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