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航政
中華民國54年8月26日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95000824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至第四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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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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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航程,指貨船自最初發航港至最後目的港之航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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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總噸位一百五十以上貨船始得兼搭載乘客;貨船兼搭載乘客不得超過十二人;全船人數不得
超過貨船搭客證書記載之安全設備可容載人數。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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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貨船兼搭載乘客者,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應於船舶發航前及到達時,造具乘客名冊,其格式如
附表一,送請航政機關備查。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