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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航政
中華民國54年8月26日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95000824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至第四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航程,指貨船自最初發航港至最後目的港之航程。

  • [修正]
  • 第三條

    總噸位一百五十以上貨船始得兼搭載乘客;貨船兼搭載乘客不得超過十二人;全船人數不得
    超過貨船搭客證書記載之安全設備可容載人數。

  • [修正]
  • 第四條

    貨船兼搭載乘客者,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應於船舶發航前及到達時,造具乘客名冊,其格式如
    附表一,送請航政機關備查。

  • [附表]
  • 附表一-乘客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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