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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航政
中華民國83年5月10日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115001686號令修正發布第四十一條條文及第四十一條附件二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四十一條

    小船之設備種類、數量及其規格,不得低於小船設備基準表(如附件二)
    規定。
    前項附件二有關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之規定,於新建造載客小船建造
    中施行特別檢查時,適用之;現成載客小船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十
    四日本條修正發布日起一年後施行定期檢查或特別檢查時,適用之。
    載客小船航行於本國江河湖泊及其他內陸水道時,得免裝設船舶自動識別
    系統船載臺。
    娛樂漁業漁船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應依娛樂漁業管理辦法規定

  • [附表]
  • 附件二-小船設備基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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