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航政
中華民國83年5月10日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115001686號令修正發布第四十一條條文及第四十一條附件二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附件下載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四十一條
小船之設備種類、數量及其規格,不得低於小船設備基準表(如附件二)
規定。
前項附件二有關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之規定,於新建造載客小船建造
中施行特別檢查時,適用之;現成載客小船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十
四日本條修正發布日起一年後施行定期檢查或特別檢查時,適用之。
載客小船航行於本國江河湖泊及其他內陸水道時,得免裝設船舶自動識別
系統船載臺。
娛樂漁業漁船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應依娛樂漁業管理辦法規定
。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