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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航政
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交通部航港局航務字第1121610758號令修正發布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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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七、補貼計畫之審查由航港局副局長擔任召集人,並由交通部航政司、運
      輸研究所各指派專人一名,以及相關機關(單位)、學者專家(具法
      律、消費者保護、財會、交通運輸等背景)三至五名辦理補貼審查事
      宜;初審機關及相關人員(必要時得通知申請業者到場)列席說明及
      備詢,審查事項如下:
      (一)申請航線別補貼條件。
      (二)申請航線別補貼計畫。
      (三)資本設備投資合理成本。
      (四)申請航線別每航次浬合理營運成本。
      (五)申請航線別補貼優先順序、分配比率、監督考核事項。
      (六)原核定航線別補貼計畫修訂。
      (七)補貼與營運評鑑結果運用方式。
      (八)合理營運成本及合理資本設備投資成本權重值。
      (九)其他與補貼相關事宜。
      業者補貼計畫審查通過後,經航港局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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