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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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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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書審查原則:
(一)既有專業訓練設備已逾使用年限。
(二)既有專業訓練設備已不符合現行國際公約或協定相關規定。
(三)新購或更新之專業訓練設備對於船員訓練有一定之效益。
(四)新購或更新之專業訓練設備符合當前海運市場實務所需。
(五)後續維運管理機制是否完善。
(六)各項設備經費編列是否具合理性。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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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查小組之組成及其作業程序如下:
(一)審查小組之組成: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副召集
人一人,由本局船員組組長兼任;委員三至五人,由本局業務
單位、相關機關(構)、團體代表或專家學者組成五人以上之
審查小組。
(二)專業機構遞件申請後,由本局船員組進行初步審查,確認各項
資料無誤後,擬訂審查意見提送審查小組審查。
(三)審查小組會議之召開時,審查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
審查,必要時得要求專業機構到場說明或辦理現場會勘。
(四)審查小組會議之審查項目如附件二,計畫書經出席委員二分之
一以上評定通過者,列為優先審查計畫。審查小組針對優先審
查計畫,依據審查原則及當年度預算金額擇定委託計畫,擇定
之委託計畫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五)本局針對審查小組會議擇定之計畫,予以經費之核定。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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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專業機構執行委託項目之採購作業,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本局委託專業機構辦理設備採購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專業
機構於辦理採購開、決標作業時,應通知本局,本局得以實地或書面
方式進行監督。
本局得向專業機構查閱、抄錄或複印有關採購之相關資料,並得派員
查視,專業機構應予配合。
專業機構應於採購契約簽訂日起十日內,提供採購契約予本局。
專業機構代辦新購或更新之設備屬本局財產,其應將設備編列財產清
冊送本局辦理財產產籍登記,並負使用保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