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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航政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交通部航港局航員字第1111910471A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四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計畫書審查原則:
      (一)既有專業訓練設備已逾使用年限。
      (二)既有專業訓練設備已不符合現行國際公約或協定相關規定。
      (三)新購或更新之專業訓練設備對於船員訓練有一定之效益。
      (四)新購或更新之專業訓練設備符合當前海運市場實務所需。
      (五)後續維運管理機制是否完善。
      (六)各項設備經費編列是否具合理性。

  • [修正]

  • 四、審查小組之組成及其作業程序如下:
      (一)審查小組之組成: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副召集
         人一人,由本局船員組組長兼任;委員三至五人,由本局業務
         單位、相關機關(構)、團體代表或專家學者組成五人以上之
         審查小組。
      (二)專業機構遞件申請後,由本局船員組進行初步審查,確認各項
         資料無誤後,擬訂審查意見提送審查小組審查。
      (三)審查小組會議之召開時,審查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
         審查,必要時得要求專業機構到場說明或辦理現場會勘。
      (四)審查小組會議之審查項目如附件二,計畫書經出席委員二分之
         一以上評定通過者,列為優先審查計畫。審查小組針對優先審
         查計畫,依據審查原則及當年度預算金額擇定委託計畫,擇定
         之委託計畫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五)本局針對審查小組會議擇定之計畫,予以經費之核定。

  • [附表]
  • 附件二-交通部航港局委託船員訓練專業機構代辦新購或更新船員專業訓練設備計畫書之審查項目表

  • [修正]

  • 七、專業機構執行委託項目之採購作業,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本局委託專業機構辦理設備採購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專業
      機構於辦理採購開、決標作業時,應通知本局,本局得以實地或書面
      方式進行監督。
      本局得向專業機構查閱、抄錄或複印有關採購之相關資料,並得派員
      查視,專業機構應予配合。
      專業機構應於採購契約簽訂日起十日內,提供採購契約予本局。
      專業機構代辦新購或更新之設備屬本局財產,其應將設備編列財產清
      冊送本局辦理財產產籍登記,並負使用保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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