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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航政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交通部航港局航安字第1112012023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及第五點附件五、附件七,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中心工作任務事項如下(流程如附件二):
      (一)例行監控事項:
         1.運用智慧航安資訊平臺系統,以辨識船名、獲得船舶相關動
          靜態資料及船舶傳遞電子訊息。
         2.個案船舶(含所接獲通報船舶及定期客船事件設定等) AIS
          船位監控及船位資料之彙整與通報。
         3.航行異常船舶(含國內定期航線客船船速低於十節、船舶失
          去動力漂流、船艏向異常、異常降速、距岸過近、觸發告警
          、無故滯留本國領海之船舶及其他操縱失靈或遇險情況等)
          AIS船位監控及船位等資料之彙整與通報。
         4.除船舶以外之航路標識異常情況 AIS監控及所在位置資料之
          彙整與通報。
         5.其他船舶設備異常信號 AIS監控及相關資料之彙整與通報:
          如 AIS-SART(AIS搜救發送器)警示訊息(系統自動通知)
          ,AIS-SART專屬MMSI前三碼為九七0(AIS-SART devices)
          、九七二(Man Overboard devices)及九七四(EPIRB-AIS
          devices)等。
         6.協助本局航安組及各航務中心,緊急查詢海難應變相關資料
          (包括船舶、航跡等相關資料),並進行監控作業,適時通
          報至通訊軟體群組(航港局海事中心幕僚群組)。
      (二)監控狀況回報、海難案件通報與應處:
         1.於不影響中心既有作業效能,且符合智慧航安資訊平臺功能
          及中心監控人力專業下,由本局各組(室)及各航務中心等
          提出需求及完整資料(如附件三)奉局長核准後交請中心協
          助監控及通報需求單位,並由需求單位主動追蹤監控結果及
          進行後續處置。
         2.中心為本局受理各單位海難災害通報之必要及單一窗口,請
          各單位將海難案件通報至中心海難通報專線(0二 -八九七
          八一四一九)及傳真號碼(0二-二七0七九五四八)。
         3.監控期間確認有任何妨害航行安全之虞之情況或接獲海難案
          件通報時,應先聯繫及通報相關單位瞭解案件資訊正確性,
          另針對AIS-SART、AIS Man Overboard及EPIRB-AIS警示訊息
          之應處依本局訂定之作業流程辦理,得以電子郵件提供該等
          單位案件於智慧航安資訊平臺系統所顯示相關資訊之截圖,
          並以電話及通訊軟體(航港局海事中心幕僚群組)通報本局
          航安組及轄管航務中心,前述應聯繫及通報單位視案情須包
          含:
          (1)本局航安組及轄管航務中心。
          (2)基隆海岸電臺(嘗試聯繫及呼叫事故船舶以查證遇險信號
           正確性及詢問人員、船舶、貨載及油料等狀況)。
          (3)臺北任務管制中心(查證EPIRB遇險信號等)。
          (4)國家搜救指揮中心(涉及人命救援支援調度等)。
          (5)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勤務指揮中心(涉及人命救援及戒護工
           作等)。
          (6)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涉及海洋油污染案件或有污染之
           虞等)。
          (7)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事故船舶為漁船等)。
          (8)經濟部能源局(發生地點為離岸風場內等)。
          (9)離岸風場航道 VTS中心(發生地點為彰化風場航道內等)
           。
         (10)附近各港VTS中心。
         (11)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業廣播電臺。
         (12)事故船船舶所有人及代理行(聯繫並了解船上目前狀況、
           拖船調派情形等)。
         4.案件發生期間中心須彙整案件資訊,初擬制弛益報文字內容
          ,持續監控及追蹤案情直至結案,中心針對海難案件屬「特
          定類型案件」者,應先以電話通報轄管航務中心,再將綜整
          案件資訊上傳至「航港局海事中心幕僚群組」,請各航務中
          心應審慎瞭解該等案件實際狀況後,即時將該「特定類型案
          件」上傳至「航港局 _海事案件通報群組」,如案件轄管航
          務中心評估該等「特定類型案件」不須上傳至「航港局 _海
          事案件通報群組」,請於「航港局海事中心幕僚群組」敘明
          理由。所稱「特定類型案件」如下:
          (1)發生於我國搜救責任區內,非屬人員傷病或死亡案、船員
           管理事項及漁船相關案件,及非屬須本局應處或協處案件
           。
          (2)發生於離岸風場內,且已通知經濟部能源局及相關單位之
           案件。
         5.案件處理期間中心應彙整及提供案件資料,並將該資料上傳
          至「航港局海事中心幕僚群組」,案件處置過程中心須辦理
          本局交辦之海難應變相關事宜。本局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後,
          視海難災害規模由本局航安組或轄管航務中心接續應處,中
          心應提供所需資料,原則上每四小時通報一次,倘有特殊狀
          況或災情發生則應隨時通報。
         6.初擬制弛益報文字內容(如附件四):
          (1)案件名稱(簡要敘明事發地點、事故船名及海難種類等)
           。
          (2)案情說明(接獲通報來源、事發時間、地點(經緯度及相
           對位置)、船載人員及船體狀況等相關資訊)。
          (3)處置情形(初步連繫相關單位所獲資訊、船載人員、殘油
           、貨物及船體狀況、是否有油污染情形等)。
          (4)遇險船舶及拖救船舶等基本資料(船名、船籍、總噸位、
            IMONo.、MMSI、呼號、船長、船寬、AIS航跡圖、事故地
           點附近拖救資源、拖救船舶預計抵達遇險船舶位置所需花
           費時間及兩船距離等)。
         7.其他須查詢及回報資料內容:
          (1)航線及航班(航務組)。
          (2)船舶相關資訊:船舶建造年月、船齡、最近一次檢查日期
           、安全證書有效日期、總噸位、緊急連絡人資訊、旅客人
           數及名單(船舶組)。
          (3)船長姓名、船長經歷及船員名單(船員組)。
          (4)醫療資訊及海氣象資訊(港務組)。
      (三)接獲來電通報及傳真通報單之應處:
         由中心先初步處理本局目前海難通報電話(0二 -八九七八一
         四一九)及傳真號碼(0二 -二七0七九五四八)接獲之外單
         位海難案件相關通報,經聯繫相關單位查證確認案情後,依第
         二款第六目格式綜整通報內容並傳送至通訊軟體(航港局海事
         中心幕僚群組),中心通報及處理原則如下:
         1.判斷為海難案件(船舶發生故障、沉沒、擱淺、碰撞、失火
          、爆炸或其他有關船舶、貨載、船員或旅客之非常事故者)
          ,惟案件性質無須本局應處(如非在我國飛航悻茹區發生之
          漁船案件或該案件須協處單位未列本局等):由轄管航務中
          心視情況將中心綜整通報內容上傳至「航港局 _海事案件通
          報群組」或「國搜海巡航港漁業海難救助平臺通報群組」後
          結案。非在我國飛航悻茹區發生之案件由本局航安組視情況
          上傳至「航港局 _海事案件通報群組」或「國搜海巡航港漁
          業海難救助平臺通報群組」後結案。
         2.判斷為海難案件,其案件性質應由本局應處:中心以電話及
          通訊軟體(航港局海事中心幕僚群組)通報轄管航務中心,
          並由轄管航務中心將中心綜整通報內容依第二款第四目上傳
          至「航港局 _海事案件通報群組」或「國搜海巡航港漁業海
          難救助平臺通報群組」,後續並視海難災害規模由本局航安
          組或轄管航務中心依「航港局海難災害防救應變標準作業流
          程」逕予應變。
         3.判斷為非海難案件:由轄管航務中心視情況將中心綜整通報
          內容上傳至「航港局 _海事案件通報群組」或「國搜海巡航
          港漁業海難救助平臺通報群組」後結案。
         4.中心依第二款第四目於非上班時間(平常日十七時三十分至
          次日八時三十分、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以電話通報案件轄管
          航務中心之通知順序為:
          (1)航務中心海技科科長。
          (2)督導海技科之簡任主管。
          (3)航務中心副主任。
          (4)航務中心主任。
          (5)航安組海難救護科科長。
          (6)督導海難救護科之簡任主管。
          (7)航安組副組長。
          (8)航安組組長。
      (四)新聞監看發現海事案件訊息,須簡要回報至通訊軟體(航港局
         海事中心幕僚群組)。
      (五)中心值勤人員應於工作日誌詳細記錄所監控船舶、 AIS系統顯
         示訊號異常、海難案件通報及智慧航安資訊平臺系統置入「航
         港局 _海事案件通報群組」之機器人每日載入之通報內容等事
         項應處過程。
      相關單位通聯資料表如附件五至附件七。

  • [附表]
  • 附件二-海事中心通報應處流程圖

  • 附件三-本局各業務單位向海事中心提出監控需求提案單

  • 附件四-初擬制式通報文字內容(範例)

  • 附件五-海事中心通報應變聯繫資料表

  • 附件六-海洋污染案件各地方政府聯繫資料表

  • 附件七-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各地分署及巡防區聯繫資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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