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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港務
中華民國87年8月31日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交通部航港局航安字第1092011080B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六條

    動力船舶拖曳運輸駁船港內移泊作業區,以前鎮河為界,分南、北及跨區三種,各分區經引
    水人引領達四航次後,得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檢送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文件,申請該分區不適
    用強制引水。
    動力船舶拖曳浮船塢港內移泊作業區,以前鎮河為界,分南、北區二種,不得跨區申請,各
    分區經引水人引領達四航次後,得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檢送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文件,申請該
    分區不適用強制引水。
    前項不適用強制引水情形所載運之船舶長度,不得超出浮船塢之船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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