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港務
中華民國87年9月8日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交通部航港局航安字第10700509216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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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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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符合下列規定之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中華民國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得填具申請表,連同船
長之船員服務手冊向航政機關申請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規定:
一、航行國內航線或從事港區工程之本國籍船舶。
二、一千以上未滿八千總噸。
三、無承載油品、化學品或危險品。
四、未載運旅客。
五、港區內從事加油作業未滿三千總噸之雙殼船舶。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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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在不適用強制引水之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船舶擔任船長職務者,應具三年以上船長資歷,
且二年內進出臺中港六航次以上或前條第五款之船舶於臺中港區內移泊六航次以上。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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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經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航政機關得命其改正,情節
重大者,得廢止其核准。
一、進出港或移泊時發生應可歸責於船長之海事事故者。
二、申報文件不實。
三、危害港區安全或不遵守港勤作業相關規定。
四、不遵守船席指泊規定。
違反前項規定經廢止核准者,一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