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第七條
繼續任用人員應由政府繳付之公教人員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
金費用,由港務公司編列預算支應,並依公教人員保險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公務人員退休
法、公務人員撫卹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撥繳事宜。
繼續任用人員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退休、撫卹或資遣者,其具有退撫新制施行前應發給
之退休金、撫慰金、撫卹金、資遣給與、補償金、殮葬補助費,由港務公司編列預算支應。
繼續任用人員退休或在職亡故者之照護,由港務公司參照行政院所定退休人員照護事項或公
務人員遺族照護辦法辦理。
繼續任用人員因公涉訟之輔助,及因公傷亡慰問金之發給,由港務公司編列預算支應。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港務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行政院院授人綜揆字第10600542961號、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1060004512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七條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