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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之一
經營管理國內商港之交通部航港局或行政院指定之機關,於商港設施得由公民營事業機構以
約定方式投資經營者,其甄選公民營事業機構之程序、租金基準、履約管理、驗收、爭議處
理,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港務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350171692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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