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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颱風期間,由航政組指派抽查人員臺勤並負責連絡事宜,臺勤前,應先確認抽查之船
舶及其靠泊地點,並備妥該等船舶之進港或臺港船員名單、查核表(如附件)、國際航
線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表、國內航線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表、動力非動力工作船船
員最低安全配額表。船舶管理所轄屬船舶之留守船員,由該所自行派員依法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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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抽查人員及公務車駕駛人臺勤以公臺或加班登記,並依勞基法及本局員工申請加班注意
事項規定辦理。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港務
中華民國91年8月21日
中華民國94年11月2日交通部基隆港務局基港航監字第0940020196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第九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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