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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港務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交通部高雄港務局高港馬公字第0985009282號令修正發布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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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六、航行國內航線 3,000總噸以上國籍船舶進出澎湖馬公港區及航行國內航線 2,000總噸以
      上國籍船舶進出澎湖龍門尖山港區準用本作業要點。
      經營兩岸小三通航線 1,000總噸以上國籍船舶於第一及第二航次進出港區時仍需僱用引
      水人。
      國籍船舶之船長曾依第四點申請核准免用引水人,於不超過一年內任職其他航行國內航
      線之同類型國籍船舶船長,進出同一港區時亦可免用引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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