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港務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交通部高雄港務局高港馬公字第0985009282號令修正發布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附件下載
修正內容
- [修正]
-
六、航行國內航線 3,000總噸以上國籍船舶進出澎湖馬公港區及航行國內航線 2,000總噸以
上國籍船舶進出澎湖龍門尖山港區準用本作業要點。
經營兩岸小三通航線 1,000總噸以上國籍船舶於第一及第二航次進出港區時仍需僱用引
水人。
國籍船舶之船長曾依第四點申請核准免用引水人,於不超過一年內任職其他航行國內航
線之同類型國籍船舶船長,進出同一港區時亦可免用引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