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港務
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交通部高雄港務局高港航管字第10150014171號令修正發布第一點、第四點、第八點及附件一,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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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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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港為加強港區船舶航行安全,維護水域交通安全秩序,保護水域環境,保障船舶、
設施和人命財產安全,特訂定本規定。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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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港口自外海雙向巷道起點線起及進入防波堤內再至順榮船塢前,船舶應與前船保持半
浬以上間距,不得超越他船或交會。
二港口自外海雙向巷道起點線起及進入防波堤內再至一一五號碼頭與一一一號碼頭連線
前,二萬總噸以上船舶應與前船至少保持一浬間距,二萬總噸以下船舶應與前船保持半
浬以上間距,五百總噸以下船隻應保持四個船長以上間距,不得超越他船或交會。雙向
巷道為管制區,應隨時保持淨空,五百總噸以上船舶非得船舶交通服務中心許可不得逕
為進入或滯留漂航;五百總噸以下船舶在雙向巷道內不得併列航行,其經船舶交通服務
中心呼叫駛離之船舶應即駛離該巷道。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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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錨區除經過特許外以禁止穿越為原則,在錨地下錨之進港船經船舶交通服務中心管制員
「許可進港」後得自錨地切入雙向巷道進港,於雙向巷道管制供出港船出港中,在錨地
等候之船不得超越錨地邊線進入佔用雙向巷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