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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港務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交通部航港局航秘字第1021010896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五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資格:具中低收入戶證明或里長開具之清寒證明者,並由占用人檢具本人之相關之文件
      ,簽報首長同意後辦理。

  • [修正]
  • 五、占用人申請分期繳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占用人申請分期繳納,經本局審核符合分期資格者,占用人應於核定結果發函日起
        算十四日內,至各中心繳交積欠金額百分之十,餘額並以該第十四日起算分六期(
        一個月為一期)繳納。
     (二)占用人申請分期繳納,經本局核定不符合分期資格者,占用人應於審核結果發函日
        起算十四日內至各中心繳清積欠金額。
     (三)申請分期繳納者,應於收到繳款通知書十五日內提出申請(適用於本原則生效後新
        申請者),如因本局審核作業,致逾原申請分期前之繳款單所列之限繳日期,其至
        新核定結果之限繳日期間,免計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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