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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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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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本要點補貼之防疫費用申請程序如下,流程圖如附件一:
一、補貼期間及申請期限:
(一)船舶運送業、貨櫃集散站經營業及郵輪業者:
1.船舶運送業、貨櫃集散站經營業及郵輪業者,補貼至中
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但船舶運送業因配合
本局執行防疫專案或經營國內客運航線者,補貼至一百
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申請補貼期間為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至三月三十一日
者,於當年度四月三十日前,向本局轄區各航務中心提
出。
3.申請補貼期間為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以後者,以每一個
月為一期(每月一日至月底),並於當期期滿次日起三
十日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業者有正當
事由非依限申請者,應於申請時敘明,本局得視情形個
案辦理。
(二)引水人及驗船機構:
1.對驗船機構補貼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
對引水人補貼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申請補貼期間為一百十一年二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者,
於當年度五月三十一日前,向本局轄區各航務中心提出
。
3.申請補貼期間為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以後者,以每一個
月為一期(每月一日至月底),並於當期期滿次日起三
十日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業者有正當
事由非依限申請者,應於申請時敘明,本局得視情形個
案辦理。
(三)除本要點另有規定或有特殊事由外,引水人防疫費用補貼
申請由各引水區域之引水人辦事處提出。
(四)由醫療機構代墊航運相關業者之核酸( PCR)或快篩檢測
費用時,該機構得檢附相關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二、申請文件如下:
(一)防疫費用支出明細及分攤表(如附件二)。
(二)領款收據:
1.船舶運送業、貨櫃集散站經營業者(如附件三)。
2.郵輪業者、引水人辦事處、驗船機構、醫療機構(如附
件三,另應檢附切結書)。
(三)船舶、貨櫃集散站、引水人辦事處及郵輪消毒執行勾稽表
(如附件四)。
(四)廠商開立之統一發票或收據等證明文件(申請防疫費用部
分補貼者得提供影本)。另檢附文件係外文者,申請人應
擇要譯註本國文。
三、本局依收件先後順序審查。申請文件未齊全者,自通知補正之次
日起七個工作日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重新申請。
四、經本局完成審查並核定補貼款額度,將依收件先後順序,逕匯入
申請人指定之帳戶。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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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本要點補貼所需經費,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
算及本局公務預算項下支應。本局將於預算用罄,公告停止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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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本要點實施期間,自本辦法施行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其他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