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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港務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交通部航港局航務字第1111610780A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第六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伍、本要點補貼之防疫費用申請程序如下,流程圖如附件一:
      一、補貼期間及申請期限:
        (一)船舶運送業、貨櫃集散站經營業及郵輪業者:
           1.船舶運送業、貨櫃集散站經營業及郵輪業者,補貼至中
            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但船舶運送業因配合
            本局執行防疫專案或經營國內客運航線者,補貼至一百
            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申請補貼期間為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至三月三十一日
            者,於當年度四月三十日前,向本局轄區各航務中心提
            出。
           3.申請補貼期間為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以後者,以每一個
            月為一期(每月一日至月底),並於當期期滿次日起三
            十日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業者有正當
            事由非依限申請者,應於申請時敘明,本局得視情形個
            案辦理。
        (二)引水人及驗船機構:
           1.對驗船機構補貼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
            對引水人補貼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申請補貼期間為一百十一年二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者,
            於當年度五月三十一日前,向本局轄區各航務中心提出
            。
           3.申請補貼期間為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以後者,以每一個
            月為一期(每月一日至月底),並於當期期滿次日起三
            十日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業者有正當
            事由非依限申請者,應於申請時敘明,本局得視情形個
            案辦理。
        (三)除本要點另有規定或有特殊事由外,引水人防疫費用補貼
           申請由各引水區域之引水人辦事處提出。
        (四)由醫療機構代墊航運相關業者之核酸( PCR)或快篩檢測
           費用時,該機構得檢附相關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二、申請文件如下:
        (一)防疫費用支出明細及分攤表(如附件二)。
        (二)領款收據:
           1.船舶運送業、貨櫃集散站經營業者(如附件三)。
           2.郵輪業者、引水人辦事處、驗船機構、醫療機構(如附
            件三,另應檢附切結書)。
        (三)船舶、貨櫃集散站、引水人辦事處及郵輪消毒執行勾稽表
           (如附件四)。
        (四)廠商開立之統一發票或收據等證明文件(申請防疫費用部
           分補貼者得提供影本)。另檢附文件係外文者,申請人應
           擇要譯註本國文。
      三、本局依收件先後順序審查。申請文件未齊全者,自通知補正之次
        日起七個工作日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重新申請。
      四、經本局完成審查並核定補貼款額度,將依收件先後順序,逕匯入
        申請人指定之帳戶。

  • [附表]
  • 附件一-申請防疫費用補貼作業程序流程圖

  • 附件二-防疫費用支出明細及分攤表

  • 附件三-領款收據

  • 附件四-消毒作業執行紀錄表

  • [修正]

  • 陸、本要點補貼所需經費,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
      算及本局公務預算項下支應。本局將於預算用罄,公告停止受理申請
      。

  • [修正]

  • 捌、本要點實施期間,自本辦法施行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其他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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